开封新闻网记者马燕 实习生屈晴爽报道 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人防知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简称《人防法》),近日,市人防办对《人防法》部分条款进行了解读。
《人防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力,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其行政处罚依据主要为:
1.《人防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人防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3.《人防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b:内容简介]...
[db:内容简介]...
[db:内容简介]...
开封网讯 全媒体记者万廷化报道 5月9日上午,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晖,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