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新闻网记者 康冀楠
近日,中共开封市委办公室印发了《开封市受问责干部教育管理使用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制度层面对受问责干部的教育管理使用作出明确规定。10月17日,市纪委监委负责人就《暂行办法》起草制定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暂行办法》有哪些现实考虑和意义?
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励广大干部在新时代担当新使命、展现新作为,开封在实践中先后探索形成了“问责预警工作法”、容错纠错机制等经验做法,在全市上下大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然而,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要决策部署过程中,部分干部因履职不力受到问责和处理。现实情况表明,大多数党员干部在被问责后,都能够正确认识错误、理性对待错误,并以实际行动积极改正错误。但仍有少数受问责干部存在不作为慢作为,干事创业信心不足、改革勇气锐气弱化等问题。为此,我市出台《暂行办法》,就是要通过加强受问责干部的教育管理使用,对受问责干部及时“拉一把”,为知错改错、勇于担当的干部提供干事创业的机会,为推动开封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新时代开封更加出彩凝聚强大合力。
问:受问责干部主要指哪些党员干部?
答:《暂行办法》适用的受问责干部,主要是指因在全市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和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监察对象中因失职失责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政务处分(开除公职除外)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其中,领导干部受问责的方式主要包括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纪律处分包括开除党籍以外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党员领导干部因个人原因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理的,不在此列。
问:对受问责的干部,将采取哪些措施进行教育管理呢?
答:对于影响期内受问责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推行教育帮带、回访教育和选树先进典型三项制度。对受问责干部在影响期内实施“一帮一”教育帮带,实施不定期回访教育,注重选树知错改错、干事创业、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先进典型。
问:满足哪些条件的受问责干部,可以重新安排职务,提拔任职或进一步使用?
答:《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将受问责干部影响期内的现实表现作为其重新任职的重要参考,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对认识深刻、整改到位、业绩突出、群众认可度高的予以合理使用”。
受问责干部首次重新安排职务,需要同时满足5个条件:一是受问责影响期已满;二是问责事件已妥善处理,事态得到平息,重新安排职务不会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三是干部对自己的错误已深刻反省,改正错误的态度良好,工作表现积极、得到所在单位和地方干部群众高度认可;四是工作需要、有适合干部发挥作用和特长的岗位;五是没有影响任职的其他情况。
关于提拔任职或进一步使用,必须是在满足上述5个条件的基础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考察合格的:一是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中,能够积极履行职责,完成各项急难险重任务,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果的;二是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能够成功引进适合本地发展规划、行业有影响力企业落户,招商引资成效突出的;三是在争取项目资金工作中,能够积极寻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持,促使重大项目或政策资金成功落地的;四是在重点项目建设中,能够主动解决问题和困难,为项目建设顺利推进作出重大贡献的;五是在全市改革创新工作中,能够破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问题,探索出全国有影响、全省有地位典型经验的;六是在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中,能够主动担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七是在“三大攻坚战”中,能够推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取得明显进展、提升精准脱贫效果、推进污染防治取得更大成效的;八是其他可以提拔任职或进一步使用的情形。
问: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受问责干部教育管理使用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答:受问责干部教育管理使用工作是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推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落实好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受问责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职责。作为受问责干部教育管理使用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将教育管理使用纳入党建工作、落实问责决定、合理安排岗位、开展日常教育管理、配合回访教育、客观评价表现、积极推荐使用等 6个方面的职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党组织其他成员根据分工负有领导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承担监督检查、动态跟踪、回访教育、政策解释、根据现实表现提出使用建议等5个方面的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职责。承担相关政策执行、配合回访教育和政策解释、考核政治表现和履职尽责情况、根据现实表现推荐使用和选拔任用等4个方面的职责。
问: 您多次提到,我们要按照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请您谈一下《暂行办法》是如何体现的?
答:一方面,《暂行办法》在严明纪法底线、严肃精准问责的基础上,强化对受问责干部的教育管理,在严管中加入保护与厚爱的温度,能切实改变以往“一问了之、一责了之”的现实状况,促使广大党员干部把问责当成一种警醒,卸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面对问责继续保有剖析原因、整改问题的勇气,继续保有改进作风、迎难而上的动力,继续保有攻坚克难、闯关夺隘的信心。
另一方面,受问责干部在教育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诫勉,情节严重的,从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一是态度不端正,思想认识不到位,在干部群众中评价较差的;二是履行岗位职责不认真,工作懈怠、敷衍塞责,专项考核情况较差的;三是自我要求不严,不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是经教育拒不认识错误、拒不改正错误、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五是问责影响期内再次违纪,或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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